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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见寒光?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6日 消息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丁波 吴晓春 阅读 290  
中国糖酒网-《反垄断法》不见寒光?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媒体上关于《反垄断法》的议论又多了起来,在期盼和肯定声之中,也夹杂着一些无奈:“协调和执法机构尚未成立”、“40个配套法则无一出台”,诸如此类的议论声不断。

  的确,从去年《反垄断法》通过之后,1年多来,记者在对国有大企业大集团的日常采访中,从未听到哪一位集团的负责人谈起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不管企业的产品是否占有全国市场的半壁江山,还是在区域市场称雄并可以控制价格。或许在大多数企业集团眼里,反垄断利刃尚未出鞘,更没有寒光逼人的感觉。

  尽管如此,对于这部被认为是“经济宪法”的重量级法律的作用,业内大多数专家都还是表示肯定的。当然,让反垄断“宝剑出鞘”,不仅仅是宣布实施就可以完成的。

  威慑作用有多大?

  老百姓对于反垄断,一直是比较期待的。这其中,最关注的是垄断所产生的高价格与巨额利润。

  电信行业巨头依靠巨大的垄断网络优势,在节假日1天的问候短信收入,就可高达几亿元,手机漫游费更是居高不下;比电信利润更高的或许是烟草行业,国家对烟草的管制,让这个行业成为永恒的金饭碗,不论市场形势如何变化,中国3亿多烟民总会让烟草企业赚得盆满钵溢。此外,“银联卡跨行收费”、“民营加油站被挤压”等,都与垄断有关。

  《反垄断法》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曾被寄予厚望,但去年正式亮相的《反垄断法》,从条例内容来看,才仅仅走出第一步。法律条例内容的指向,并没有侧重解决业已存在垄断性行业中大集团的垄断地位问题,对于部分带有职能部门色彩的中央大型企业在电信、烟草、石化等领域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地位”也没有过多阐述。《反垄断法》更多的是针对“价格同盟”、“限产同盟”、“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预防与形成。

  撇开“垄断地位”、着眼“垄断行为”,被认为是《反垄断法》底气不足的表现,但专家学者认为,尽管法律条款有些先天不足,但《反垄断法》出台本身,就是我国规范市场经济持续的重要一步,对于垄断行业企业是有威慑作用的。

  今年,从各个行业对于《反垄断法》的反应来看,电信、石油、烟草等行业尚没有太多动作。但竞争已经十分激烈的汽车行业中,有些厂家开始作出一些改变。广州丰田日前就正式宣布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并支持经销商面向用户的优惠酬宾行动,宣称是汽车业界首家率先以实际行动配合《反垄断法》实施的企业。目前汽车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利润率大幅度降低,尽管各大品牌厂家确实有对经销商价格限制,但这种限制其实早就名存实亡,远远没有手机漫游费、香烟价格那样的“霸道”和高利润空间。广州丰田的表态,虽然引起媒体的注意,让汽车业也成为反垄断热议的行业,但在汽车业内,丰田的做法,更有以反垄断开道,实际为凯美瑞降价造气氛之嫌。

  “在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企业中,汽车企业目前顶多是只猴子,远不是反垄断的重点”,一位汽车业资深人士如此表示。

  口径对内还是对外

  在去年《反垄断法》颁布之后,最为紧张的群体,是在中国境内占有市场份额的跨国企业。一方面,这是由于跨国企业有着更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大型央企不太可能成为反垄断首批开刀对象的情况下,跨国企业或许会踩上地雷。微软、英特尔、利乐等在市场占有明显优势的跨国企业,似乎都有成为反垄断首个标靶的风险。

  内外可能有别,在《反垄断法》公布之时,就有议论纷纷。其中原因,最重要是两点。

  一则,《反垄断法》条文中,有保护国内重要产业的意思。第一章第七条就规定“国有经济占有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字句之间,国有大企业似乎有更多豁免权。

  二则,跨国公司的垄断往往容易引起民族情绪。多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比国有企业更敏感,深怕一招不慎,引来全国人民的口诛笔伐。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凯雷对于徐工的收购,就是在三一重工执行总裁向文波博客文章的压力下被迫改弦更张。而在《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时,不少国内企业开始直指微软,声称正在搜集各方面的相关证据,将微软列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

  从目前来看,一些跨国企业为了防止成为被告,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释自身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据了解,乳品包装巨头利乐公司就在6月底,向中国客户陆续发出信件,承诺确保利乐的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并透露,“尽管有关反垄断法的一些具体执行细节尚未公布,但过去几个月来,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对现行的业务政策、经营行为和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

  对于《反垄断法》难免存在的内外有别问题,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杨建文研究员认为,产生这种现象,与国有企业所处的环境有关。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行为不是完全依据法律来的,它还有一个管理关系在内,比如上级行政管理、政府部门管理等,某种意义上,《反垄断法》可能对民族产业有所保护。但长期看,我们要遵守国际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垄断法》出台不仅对企业起到监督作用,还是对国家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第一步到底干什么

  正式实施之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哪里?

  是否应该建立强大的执行体系,曾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这个方面,专家有着不同看法。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张文贤表示,成立有极大权利的反垄断局或反垄断委员会很有必要,机构设立将会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起到推动、完善的重要作用。但杨建文则认为,国家每年法律颁布那么多,都要设立一个相关机构吗?即使真正设立了,它是否能真正起作用还不好说。《反垄断法》在美国颁布那么久,还在不断调整,所以,还是要看这部法在具体实施中产生了哪些问题,有些什么样的矛盾出现,再进行探讨、调整。这部法需要过渡,需要时间的检验。

  有专家表示,19世纪末,美国反托拉斯法出台后,许多人都不明白这部法律有何作用,更别谈重视了,直到最高法院判定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涉嫌垄断,必须解散,并处以当时美国历史上最高昂的罚款———2924万美元之时,反托拉斯法的威力才被企业熟悉。因此,强有力的执行,应该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后最关键的一步,可无疑,这也是最难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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