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因受贿罪被判11年 |
|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3日 消息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593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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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糖酒网-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因受贿罪被判11年
争议刘俊德
核心提示: 5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一审判决,他是古井集团高层腐败案第6名被判刑的高管。该案判决后一些争议也随之涌现:有观点称,该案对国企改革以及反腐产生的警示意义深远,发人深省。而刘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只是收受了他人财物,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不构成受贿罪。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5月4日上午,古井集团原“二当家”刘俊德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5月8日上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亳州中院对原古井集团高管刘俊德依法进行了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俊德的升迁之路
资料显示,刘俊德是到目前为止古井集团第6名出庭受审的企业高管人员。
在业界,王效金治下的古井管理团队曾一度被外界称为“酒界神话”。1989年,在众多白酒企业面对市场变化无所适从时,原董事长王效金率先推出“降价降度”策略,带领古井集团走出困境,他也因此被誉为“中国酒界第一人”。
知情人士透露,落马的古井集团高管中有很多是王效金一手提拔起来的,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就是其中之一,古井集团系列案的案发也是由刘开始的。
2006年4月,刘俊德被亳州市纪委“双规”,时隔近一年半之后,被移交亳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07年9月29日被逮捕。
2008年2月20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俊德涉嫌受贿案。
一个细节引起了不少的目光:举证质证结束后,公诉人指出,今年45岁的刘俊德出身于农村,经过自己的奋斗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非常不容易,但是在其浑身罩满光环的时候,由于没有真正把握好方向,最终却走上了歧途……
听到这里,刘俊德情不自禁地哭了。
刘俊德出生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个农村家庭。据刘妻介绍,刘非常勤奋,是亳州第一个考取注册会计师的人。
与大多“贪官”几近相同的是,刘俊德的仕途也同样经历了“草根”到“精英”的发展过程。
刘也是古井公认的“大才子”。
在1993年调到古井集团之前,刘曾任安徽涡阳县肉联厂财务科长、亳州市纺织厂财务科长等职。其中,在市纺织厂工作期间,刘组织实施车间成本管理,建立内部费用核算办法,节约资金200万元,因此被王效金看中。
而来到古井当年,刘俊德就组织并完成会计电算化,成为安徽轻工系统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一面旗帜,先进经验在全国各名优酒厂和许多轻工单位推广。在国有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刘俊德曾亲自推行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工作做法和目标成本管理核算体系,并出过三本专著,获得“全国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更是备受王效金的厚爱。
刘也因此被得以提拔为古井贡财务科长。接下来其在古井贡的升迁路径更是平步青云。1999年5月担任古井贡总会计师,2002年4月出任常务副总经理,2003年担任古井贡董事长。在这期间,刘全程参与了古井集团引以为豪的古井贡(000596、200596)上市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刘俊德担任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他只有40岁,在一些人看来,刘仍有被提拔升迁的机会,“甚至有可能成为王效金的接班人”。
“尽管刘是古井集团的‘二当家’,但自己的兄弟姐妹全在农村,刘没有为自己的亲属谋取过任何利益,其他某些高管的亲戚都利用关系与古井做生意,刘是一个例外”。5月5日,刘俊德的代理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也是他愿意担任刘俊德的律师“全心全意为其辩护”的重要原因。
落马
在亳州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看来,古井集团系列腐败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集权主义以及形同虚设的企业规章制度,这对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个致命的弱点。
2008年2月20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俊德涉嫌受贿案。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刘俊德在古井集团担任财务总监和副总裁职务期间,负责为古井集团设计生产各种酒瓶瓶盖的山东省烟台市华新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国武,为感谢刘俊德对其公司的关照,在2003年至2006年中秋节及春节期间,先后4次送给刘俊德人民币8万元。
2004年3月份,安徽盛臣集团总经理徐华,为了把从古井集团典当公司拆借的资金,尽快转到盛臣集团的账户上,在合肥邮电大楼刘俊德办公室,给刘俊德送上美金2万元及一块价值2.408万元的瑞士产欧米茄男式手表。
被告人刘俊德在古井集团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时,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间,先后4次拆借给深圳万基集团7000万元资金。万基集团董事长陈伟东在和刘俊德交往过程中,认为刘俊德业务熟,有聘请刘俊德到万基集团工作的想法,同时在拆借资金过程中,刘俊德又给予了很大帮助,经万基集团董事会研究,在上海市芳甸路购买一套价值122万元的住房,送给刘俊德。刘俊德于2005年6月3日以其家属徐某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
综上,被告人刘俊德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8.96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德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提请亳州市中院依法判处。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刘俊德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被告人刘俊德被动接受办案单位的询问,虽然其配合办案单位查清了古井集团委托理财的事实,但不具备主动投案的事实。被告人刘俊德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无事实依据,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指控中提及的该情节,不予支持。
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德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8.9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这一结果,被告人刘俊德及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财物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刘俊德在庭审中提出,他虽接受了礼金和礼物,但并未为该两家公司谋取任何利益,提供任何帮助。“只有刘俊德接受他人财务的事实,而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事实”,周泽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的规定,刘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接受万基公司价值122万元房屋的问题,周泽表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的是,刘俊德曾多次向古井集团提出过辞职。万基集团董事长陈伟东认为刘俊德业务熟,想邀请刘去万基工作,双方对工作待遇也有过洽商。万基集团给刘俊德买房,只是兑现对刘俊德的承诺,促使刘俊德尽快到万基集团去工作。刘俊德迟迟没有去万基工作,只是因为古井老总王效金反复的挽留,刘俊德由于重义而未能毅然决然地离开古井而已。
“万福集团送给刘俊德价值122万元房屋一套,无论万基集团内部是否有感谢刘俊德的意思,刘俊德只是作为决定到万基集团工作的待遇来接受的,委托理财完全是古井的正常业务,并不存在刘俊德为万基谋取利益的问题。”毫州中院一审判决下达后,周泽表示难以理解,称将根据刘俊德之前“如果一审判决有罪,将提起上诉”的意见及刘俊德家属的授权,尽快去会见刘俊德,然后提起上诉,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
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
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后,“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观点认为,现实中大量的事实是,行贿人送财物往往并不是因为受贿人为自己办了哪些具体的事情,而只是因为考虑到受贿人大权在握,行贿时也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而受贿人对于送财物者的意图也十分清楚,虽未明确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虽然与典型的“当即兑现”进行的贿赂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仍然是“以权力为支点的特殊交易”。
周泽则认为,也许有些人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财物就是 “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但这只是这些人的内心意思。一个人的动机和目的只决定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不能决定他人行为的性质。任何人给他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而任何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都可能是复杂的,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礼,也未见得就一定是为了收买其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的人也未见得就是为了出卖自己的职务行为。
“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刑事被告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基本的原则。”周泽说。
有学者甚至发表评论称,收钱没办事不算受贿,是立法缺陷。
对于这一争议,亳州中院认为,经查,被告人刘俊德在古井集团拆借给万福集团7000万元过程中,收受其价值122万元房屋一套,后在对该集团股票强行平仓及延长还款期限上为其谋取了利益。因此,刘俊德收受万福集团房屋一套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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