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表彰会通知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发布供求信息
发布展台产品
发布人才信息
发布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 网上展厅 | 精英主页 | 生产厂家 | 经销商库 | 相关行业 | 行业展会 | 行业动态 | 企业风采 | 企业管理 | 糖 酒 会 | 食尚休闲
餐馆美食 | 搜酒大全 | 食品站点 | 糖酒文化 | 法律法规 | 食品标准 | 专家文章 | 营销策划 | 经销文苑 | 经典案例 | 企业文苑 | 行业招聘
Google
 本站搜索  
本站: 白酒 啤酒 葡萄酒 饮料 乳制品 糖类 糖酒会
出售假冒食品 当心被处以十倍处罚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8日 消息来源:经理日报 阅读 609  
中国糖酒网-出售假冒食品 当心被处以十倍处罚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据新华社报道,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同时,亦将出台散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律草案。据悉,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根据有关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买到“假货”可要求十倍赔偿

  草案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举报违法经营者应奖励

  草案规定,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有了标准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

  散装食品也应标明保质期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钟新华)

  

  【链 接】

  群众提意见的几种方式

  1.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3.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截止时间:2008年5月20日下午6时。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糖酒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上一条:* 衡水老白干:“非常1+3强势品牌推广制胜
下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完成今年营销任务
 >> 相关新闻
* 食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 12-02
* 白酒行业步入调整期 12-02
* 中高端白酒提价 未来几月仍是困难期 12-02
* 问题奶粉致我国29万婴幼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 12-0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食糖放贷量大增三倍 12-02
* 沈花生油年内首次大幅降价5升装降20元 12-01
* 白酒行业 漫漫冬夜盼春风 12-01
* 奶制品加工环节 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需制度保障 11-28
 >> 行业资讯搜索
关键字:
对  象:
 >> 行业资讯分类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专题综述 ·特别关注
·企业动态 ·展会新闻
·所有资讯 ·今日资讯
 >> 产品资讯分类
·米面类 ·饮料类
·酒类 ·糖与巧克力类
·干果类 ·果脯蜜饯类
·水果类 ·蔬菜类
·水产类 ·乳制品
·肉制品 ·豆制品
·蛋品类 ·茶类
·烟类 ·淀粉类
·菌藻类 ·调味品
·油脂类 ·罐头类
·烘焙食品 ·休闲食品
·方便食品 ·保健食品
·冷冻食品 ·婴幼儿食品
·新型食品 ·地方特产
·其他食品 ·绿色食品
·农产品 ·其他类别
·食品加工 ·畜禽
 >> 推荐链接
中国策划专家网
中国商品售后服务网
搜酒-糖酒食品搜索引擎
中国糖酒网联系电话:028-89516073 传真电话:028-87427348
中文通用网址:中国糖酒网 蜀ICP备05002022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30030
COPYRIGHT© 2003 版权所有 中国糖酒网 中国食品行业门户网站 (创办于1999年)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