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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2日 消息来源:新闻晨报 阅读 482  
中国糖酒网-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从本月20日起,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昨天,沪上众多食品专家透露,草案特别指出食品售假者赔10倍价款。另外,食品专家们将组成一支独立的食品安全力量,以数据、调查、科研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记者了解到,就在本月中旬,食品安全法草案调研组在上海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专家的意见。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将其更名而来的。


  “苏丹红事件、火锅安全等事件之所以影响面较大,往往源自评估制度的缺失。”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副所长马志英告诉记者,该草案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草案,评估工作将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相关亮点]


  ●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今后消费者碰到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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