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表彰会通知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发布供求信息
发布展台产品
发布人才信息
发布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 网上展厅 | 精英主页 | 生产厂家 | 经销商库 | 相关行业 | 行业展会 | 行业动态 | 企业风采 | 企业管理 | 糖 酒 会 | 食尚休闲
餐馆美食 | 搜酒大全 | 食品站点 | 糖酒文化 | 法律法规 | 食品标准 | 专家文章 | 营销策划 | 经销文苑 | 经典案例 | 企业文苑 | 行业招聘
Google
 本站搜索  
本站: 白酒 啤酒 葡萄酒 饮料 乳制品 糖类 糖酒会
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31日 消息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阅读 1322  
中国糖酒网-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第十五条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糖酒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上一条:* 国家发改委发布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下一条:* 第8号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
 >> 相关新闻
*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03-14
*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03-11
* 第一批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 03-11
* 第8号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 01-31
* 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01-31
*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0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0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文件(五) 11-21
 >> 行业资讯搜索
关键字:
对  象:
 >> 行业资讯分类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专题综述 ·特别关注
·企业动态 ·展会新闻
·所有资讯 ·今日资讯
 >> 产品资讯分类
·米面类 ·饮料类
·酒类 ·糖与巧克力类
·干果类 ·果脯蜜饯类
·水果类 ·蔬菜类
·水产类 ·乳制品
·肉制品 ·豆制品
·蛋品类 ·茶类
·烟类 ·淀粉类
·菌藻类 ·调味品
·油脂类 ·罐头类
·烘焙食品 ·休闲食品
·方便食品 ·保健食品
·冷冻食品 ·婴幼儿食品
·新型食品 ·地方特产
·其他食品 ·绿色食品
·农产品 ·其他类别
·食品加工 ·畜禽
 >> 推荐链接
中国策划专家网
中国商品售后服务网
搜酒-糖酒食品搜索引擎
中国糖酒网联系电话:028-89516073 传真电话:028-87427348
中文通用网址:中国糖酒网 蜀ICP备05002022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30030
COPYRIGHT© 2003 版权所有 中国糖酒网 中国食品行业门户网站 (创办于1999年)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