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之乱助推方便面“涨价风”?(二) |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7日 消息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欧志葵 董真真 陈洁 阅读 904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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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糖酒网-协会之乱助推方便面“涨价风”?(二)
在番禺洛溪一家大型超市,记者发现统一100五连包的芙蓉鲜虾、酸辣牛肉、清炖排骨等系列产品,价格保持为8元;康师傅珍品葱烧排骨、香菇炖鸡、爆椒牛肉系列产品价格为9元。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其超市方便面价格一直没有上调过。
昨日,统一企业中国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林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否认该公司在涨价之后又回调。他表示,该公司仍按原计划在进行价格调整。而对于目前部分终端市场,统一方便面维持原价之举,他认为,“降价应该属于终端销售的个人行为,企业这边并没有统一降价。”上海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降价是该公司与超市共同协商的结果,因为8月下旬是学生开始回校上课的时间,方便面销售也将迎来一个小高潮,希望能薄利多销。
专家
协会无权制定“行业指导价”
此次方便面协会组织、策划的“集体涨价”事件后,给其它行业协会随后带来协同效应,在7月、8月,中国快餐联盟、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广式腊味商会、乳品行业协会等也相继仿效,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宣布“集体涨价”。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究竟是什么?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指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是为企业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协会应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左右价格,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或协调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按照价格法,只存在三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
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认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造成今天行业协会出面“指导”市场价的局面,根源在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加强对行业联盟的立法。据介绍,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
新华视点
协会之乱 助推“涨价风”
这次方便面涨价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齐步走”的集体性上调。调查发现,诸如此类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在一些地方多次出现。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评判方便面涨价是否是垄断行为,关键看行业组织扮演的角色。如果在原材料涨价压力之下,方便面的价格有必要提高,也应该由生产企业依据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调整,而不应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协调。
我国正处于市场转轨阶段,行业协会身份非常微妙,很多带有“半官方”色彩,甚至有些协会完全是政府部门“翻牌”而来,“官气”更浓。一些行业协会沿袭过去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习惯或手段,为谋求行业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有位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我们理所当然把维护企业利益放在首位。”
那么,在维护行业利益过程中,如何甄别协会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河北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李治波说,行业协会在进行内部价格协调时,应当鼓励价格竞争,严禁通过行业协调、协议等形式策划价格垄断,行业性的集体涨价行为限制竞争、操纵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以认为是一起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说,当前,如何制约行业协会和大企业的不规范运作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我国还没有对全国性的非法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垄断的组织、企业进行处罚的先例。物价主管部门应该以这次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事件为切入点,尽快完善和启动反价格垄断的法律程序,对互相串通、哄抬物价的企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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